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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千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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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4年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接电话投诉反映灞桥区浐河东路云漴巷有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灞桥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5日23时15分对陕西千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建五局西安地铁5号线月登阁站(不含)至西安东站站施工总承包项目四分部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项目23时15分正在进行破碎作业,你单位未在本工程所在地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擅自进行违法夜间施工作业。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5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3月5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3月5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现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该项目存在夜间施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5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5日由被调查人赵更新提供,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由赵更新来处理该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6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4〕3-05号),告知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附件4第六款违法行为“(3)群众投诉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陆万元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AG真人平台官方